富源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富源县位于云南省东部,地处东经103°58′37″—104°49′48″,北纬25°02′38″—25°58′22″之间。自古就是内地进入云南的交通要道,素有“入滇第一关”、“滇黔锁钥”之称,是云南东大门。富源县以丰富的资源而得名,素有“八宝之乡”的美称。境内不仅土地、水能、动植物资源丰富,矿藏资源更为丰富。富源县建制历史悠久,历史的岁月留下了大批珍贵文物古迹,有建于明朝的“山界滇域、岭划黔疆,风雨划云贵”的雄奇界关、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胜境关;有由黔入滇较为完整的古驿道;还有大河旧石器时代洞穴文化遗址、文庙、魁星阁、亦佐古县城旧址、红军长征经过的“海丹铁索桥”、“富村革命烈士纪念塔”等。富源县辖8个镇、2个乡、1个民族乡:中安镇、营上镇、黄泥河镇、竹园镇、后所镇、大河镇、墨红镇、富村镇、古敢水族乡、雨汪乡、老厂乡。2001年末全县总人口658597人,国内生产总值21.83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203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590元,粮食总产238696吨。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